教育部來函「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1條、第12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35597A號令修正發布Post category:設備組法令規章Post last modified:2023-11-24Post author:教學組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李俊葳專員(電話:04-37061221)。1121299008_1_0135597DA0C_ATTCH23-2下載1121299008_2_0135597DA0C_ATTCH17-4下載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預告公告,並附「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下一篇文章修正「臺東縣政府輔導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各類教育活動補助要點」,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