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5年7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300號函送修正「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因主旨所載生效日有誤繕,爰予更正;兼任及代課教師支給數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支給數額下限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