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5年7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300號函送修正「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因主旨所載生效日有誤繕,爰予更正;兼任及代課教師支給數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支給數額下限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Post category:教學組公告Post last modified:2026-07-31Post author:教學組 Post Views: 10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教育部檢送「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第3目規定解釋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