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依規定辦理。Post category:人事室 / 人事室最新公告Post last modified:2025-11-07Post author:人事室依教育部114年10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00872號函轉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1141298662_4_A09030000E_1140110843_senddoc1_Attach41141298662_3_A09030000E_1140110843_senddoc1_Attach31141298662_2_A09030000E_1140110843_senddoc1_Attach21141298662_1_A09030000E_1140110843_senddoc1_Attach1 Post Views: 8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教育部115年3月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訊息下一篇文章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成為教職路上的自己:自我效能、關係修復與專業支持 》代理教師1日工作坊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