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5年7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300號函送修正「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因主旨所載生效日有誤繕,爰予更正;兼任及代課教師支給數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支給數額下限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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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檢送行政規則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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