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以下簡稱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三、 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自114年9月22日起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四、 教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本署114年7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59413號書函與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