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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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115年2月1日退休生效之申請或應即退休案件(含同年2月1日退休校長及1月16日屆齡退休之舊制職員,不含經銓審有案之公務人員)請於時限內至人事事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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