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7月17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72833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11日總處培字第1133025177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前分別以98年8月5日台人(一)字第0980125300B號函、101年4月12日臺人(一)字第1010062005號函、101年5月23日臺人(一)字第1010093422號函及105年2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13180號函請加強宣導服務法第13條(現為第14條)暨相關規定在案。
三、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上揭函略以,邇來仍有公務員觸犯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為免同仁因未諳法令而觸法,加強宣導服務法第14條暨相關之規定。(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