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第1點、第4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0205A號令修正發布Post category:人事室 / 人事室最新公告Post last modified:2024-04-01Post author:人事室說明: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二、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黃視察,電話:(04)3706-1114。發布令影本下載行政規則修正規定下載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衛生福利部辦理中華民國第28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選拔下一篇文章臺東縣政府 訂於113年5月6日至8月19日(每周一)辦理「113年度客語深根服務計畫-公務人員客語初級認證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