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計畫評選作業依本計畫所訂之評選指標及申請相關資料,由臺東縣政府邀請童軍專家學者、童軍團體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代表共同組成初審小组辦理,請符合申請者於114年11月28日(五)下班前函報臺東縣政府彙整(或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三、 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均以影本繳交裝訂成冊,審核資料,均不退還。
四、 本案曾獲獎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處理階段者,亦同):
(一)教育人員: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並經查證屬實。
(二)非教育人員:準用上開法規所定之禁制行為態樣。
(三)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實地訪查各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缴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