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 113-116 年客語能力認證獎勵計畫」1份

說 明:
一、 為提升本縣學生之客語能力,促進客家語言文化之發展與傳承,依據客家基本法第一條規定,就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學生,給予獎勵,爰特訂定旨揭獎勵計畫。
二、 旨揭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一)獎勵對象:設籍本縣之高中職以下公私立學校(含公、私立幼兒園)在學學生,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各級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不含在職專班生)。
   (二)申請方式:以學校為單位,統一由各學校申請核銷,應檢附學校領據、切結書、身份證或學生證影本 (國小學生得以在學證明正本代之)、考試合格成績單或證書影本,並彙整印領清冊,向本府民政處申請。
   (三)受理期間: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成績單或證書日起 30 日內,向本府民政處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後核撥經費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