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開設新住民語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1101A號令修正發布Post category:法令規章Post last modified:2024-06-04Post author:教學組說 明:一、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二、 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署原民特教組孫小姐,電話:(04)3706-1258。1131294477_2_A09030000E_1135701101B_senddoc4_Attach2下載1131294477_1_A09030000E_1135701101B_senddoc4_Attach1下載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提升客語社群活力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下一篇文章「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第3點、第4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以臺教技(一)字第1132301768A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