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於115年5月31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本案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請運用單位依衛福部原函說明於5月底前受理志工獎勵申請,並於115/5/31前將相關資料備妥後送至學務處訓育組幹事處理後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