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署「113學年度補助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健康促進學校實施計畫」,請於113年9月25日(星期三)前,備齊相關資料函送本署提出申請。

說 明:
一、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辦理。
二、 為鼓勵學校全面評估學生及教職員工衛生與健康促進需求,結合社區資源,透過健康教育與活動及健康服務之實施,引導教職員工生自發自主進行健康管理,加上校園環境之配合,共同營造健康校園,落實學校衛生法及相關子法,爰本署辦理旨揭補助計畫,執行重點如下:
   (一)主要推動議題為視力保健、口腔保健、健康體位、全民健保(含正確用藥)、菸(檳)害防制、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正向心理健康促進等7項,學校仍可視學生實際健康需求規劃推動之健康議題,並得因地因校制宜訂定校本特色健康議題。
   (二)計畫期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
   (三)補助原則:
   1、每校得申請2-3項健康議題,其中健康體位及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為指定辦理項目。
   2、請將申請之健康議題融入活動或教學課程,並辦理前後測,以檢視是否達成預期成效,每項議題至少需實施1次前後測。
   3、依申請之健康議題數,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經費限於支應健康促進活動業務費,專款專用;經費補助項目、基準及支用說明,請依本計畫經費補助標準辦理;倘受年度預算額度限制,本署得擇優辦理補助。
三、 為如期如質執行並簡化行政作業,請於送件前務必依計畫之「寄件檢核」進行確認;另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9條規定,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倘學校未申辦本計畫,仍應利用校內年度預算辦理相關活動。
四、 檢附旨揭實施計畫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