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及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另外,第四十六條:「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辦理。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辦理。
三、本次新進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講習訂於111年10月06日辦理,授課地點—一樓會議室,授課對象—新進人員,授課講師—總務處林永盛主任,訓練時數1小時(14:30~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