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12年9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125957號函辦理。
二、校長、教師,擬申請於113年上半年自願退休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規定,以113年2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
三、校長、教師退休年資採計,如有私校年資者,應予以核對符合「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退離職時未領退離職金或資遣費之年資,始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四、符合退休資格有意願退休同仁,請於10月6日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五、預計以113年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者,亦請告知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12年9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125957號函辦理。
二、校長、教師,擬申請於113年上半年自願退休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規定,以113年2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
三、校長、教師退休年資採計,如有私校年資者,應予以核對符合「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退離職時未領退離職金或資遣費之年資,始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四、符合退休資格有意願退休同仁,請於10月6日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五、預計以113年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者,亦請告知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