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Post category:人事室 / 人事室最新公告 / 各處室公告Post last modified:2023-10-24Post author:人事室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上開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惟仍應注意利益衝突之迴避。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2號函下載銓敘部-令下載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牛肉營養品一批」擬公開徵求原住民廠商報價單下一篇文章「支更換擊劍館(45W*42組)及舉重館(150W*9組)LED投射燈作業」擬公開徵求原住民廠商報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