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再次重申—爾來仍有部分學校於執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時,仍派校外人員調查之情事,為利執行修法之意旨,本署再次重申,各校爾後如遇類此案件,請審慎判斷個案情事是否有其必要性,建議依教育部115年2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0120號函示辦理,請查照。Post category:人事室 / 人事室最新公告 / 各處室公告Post last modified:2026-08-11Post author:人事室 Post Views: 4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並自115年7月31日生效,請查照。下一篇文章中國青年救國團直屬臺灣省台東縣團務指導委員檢送115年中國青年救國團「學校教育服務獎」設置要點及遴薦名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