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並自115年7月31日生效,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教育部115年8月5日臺教人(五)字第1150078668號書函辦理,併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另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場域及人員,請依該法辦理所屬人員相關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