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檢送行政規則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說 明: 旨揭基準一併建置於本署之內部網站暨電子表單線上簽核系統/公務資源預約與分享/資料共享區/政風室項下查詢或可於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