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教育部114年9月15日臺教文(二)字第1140096977號函及勞動部114年9月12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3042D號函辦理。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減輕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每年需重複辦理展延聘僱許可及
程序往返之負擔,修正展延聘僱許可期限自現行一年放寬至三年。(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為維護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之個資安全,主管機關及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其名冊等相關資料後,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說明: 依教育部114年9月15日臺教文(二)字第1140096977號函及勞動部114年9月12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3042D號函辦理。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減輕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每年需重複辦理展延聘僱許可及
程序往返之負擔,修正展延聘僱許可期限自現行一年放寬至三年。(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為維護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之個資安全,主管機關及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其名冊等相關資料後,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