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第17條、第22條,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

說 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1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2070D號函。
二、 請各校辦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與聘任時,國小階段之原住民族語文專長,應符合下列規定(具備下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一):
   (一)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二)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任教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者,應具備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任教國民小學者,應具備中高級以上合 格證明書。
三、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四、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王小姐,電話:(02)7736-7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