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第二點、第六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Post category:主計室 / 主計室最新公告Post last modified:2024-08-26Post author:主計室1131296550_1_A09000000E_1134400693_senddoc2_Attach1下載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下一篇文章「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5點及第4點附件1之1、附件1之2、附件1之3、附件2、第8點附件1之4、附件1之5、附件1之6,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以臺教會(三)字第1134400978A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