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112學年度獎學金」

一、 依據該會112年7月17日第11屆第6次(本會第91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暨本會「受理捐贈及發放獎學金作業規定」(下稱「作業規定」)辦理。
二、 校內收件至9月26日(二)止,該會「獎學金公告資訊網(https://scholarshipinfo.moe.edu.tw/),於旨掲網站下載並填妥112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併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申請感恩社會福利基金會之獎助學金項目者,請填寫其專用表格),向學校提出;應屆畢業生或轉學生,請向畢業或轉出學校提出。
三、 該會「指定學校」之獎學金項目,請學校遴選最優學生;「未指定學校」項目,則請依上揭作業規定,擇取前三名。超額選送學校,該會將取消該項獎學金之申請資格。
四、 學校除於擬選送申請表之「學校初審」欄勾選、簽章及加蓋學校印信,併同證明文件,於旨述期限前函送本會外,並請將彙整後之申請清單電子檔(請勿變更欄位及格式)email至dsfmoe@mail.moe.gov.tw(email主旨載明:申請清單-○○大學)。
五、 該會受理申請案後,不另為函復。後續得獎名單將公告於本會網頁,並函知學校。
六、 該會獎學金項目、名額係依據捐贈情形及基金利息而定,非每年度固定不變,請學校審慎推薦,且勿預為承諾。
七、 每位學生至多申請2項奬學金,且以獲配1項為限。已依其他規定領取與本作業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獎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本會獎學金;領有公費(軍費)及在職專班學生,亦不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