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略以,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22班以上者,自117學年度起應聘用取得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至少1人,但下列學校不在此限:
(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中等學校。
(二)非原住民族地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公立原住民重點學校。
二、 復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第6條第1、2及第4項規定略以::
(一)一般地區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22班以上者,117學年度起應有取得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或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至少1人;120學年度起應有取得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或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且修習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修畢或修習中之教師至少1人。
(二)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22班以上者,117學年度起,應有取得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或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且修習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修畢或修習中之教師至少1人。
(三)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及非原住民族地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公立原住民重點學校不適用第1項及第2項限制。
三、 綜上,貴校倘符合前揭辦法規範,尚無取得本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者,請積極開缺聘用取得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或鼓勵校內合格教師進修各師培大學開辦之本土語文第2專長學分班,以取得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證,俾利於117學年度起符合師資聘任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