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 一、 | 依據本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辦理。 |
| 二、 | 旨案重點摘錄如下: |
| | (一)實施對象係下列學校編制內現職教師(含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以下稱教師)進行補助: |
| | 1、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轄屬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 |
| | 2、國立中小學(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法務部矯正署轄屬矯正學校(國中部)。 |
| | (二)執行期程: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
| | (三)本計畫補助認證考試報名費場次如下,教師於本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完成閩南語/客語文中高級以上之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情形者,經轄屬教育主管機關檢核後撥付經費: |
| | 1、教育部112年度第2次及113年度第1次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且限擇B卷或C卷應考,每師每試新臺幣(以下同)250元。 |
| | 2、客家委員會112年度第2次及113年度第1次中高級以上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每師每試250元。 |
| | 3、國立成功大學2023年秋季及2024年春季全民台語認證,且限擇「教育部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試題應考者,每師每試2,800元。 |
| | (四)補助基準:全額補助。 |
| | (五)經費核定: |
| | 1、請依學期需求分別於112年10月31日前及113年6月30日前,分開檢附補(捐)助經費申請表函送本署辦理經費核定。 |
| | 2、113年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則依審議結果調整經費或進行協商,並依預算法第54條之規定辦理。 |
| | (六)經費撥付:國立學校及法務部矯正署,採全額補助方式於申請年度核定後掣據請撥。 |
| | (七)計畫核結:請於113年9月30日前,檢附補(捐)助收支明細表(含上、下學期補助經費)函報本署辦理結報,倘有餘款請以匯款方式併同匯款證明全數繳回。 |
| | (八)申請原則: |
| | 1、本補助計畫,每師於同一場次閩南語/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考試,申請報名費補助以一次為限。 |
| | 2、教師於計畫執行期間,完成補助項目所列中高級以上能力能力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情形者,得向任職單位申請報名費。 |
| 三、 | 教師申請報名費補助所需檢附資料、審查作業及經費撥付等事宜,由貴校(署)自行訂定,且相關檢附文件及審查資料,亦請自行檢核留存,並應配合後續補助計畫查察作業提供。另本補助計畫將視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校教師取得閩南語/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及各語別開課需求,衡酌後續補助計畫之辦理,爰請及早儲備各語別師資。 |
| 四、 | 本計畫請貴校(署)依據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核結事宜。本補助計畫附表可編輯檔案請逕至雲端連結下載: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pF1Ev8ycaLpB4mwQklD5hFo9d7NXm6Bs?usp=drive_link |
| 五、 | 檢附補助計畫(含經費申請表、補(捐)助經費調整對照及收支結算表-空白表格)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