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 一、 | 依據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112年4月28日南商實字第1120500178號函辦理。 |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13條規定:「(第1項)學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及建教合作機構依建教合作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建教生獲得良好訓練。……(第4項)第一項學校指派之教師,應定期接受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研習或進修課程。」 |
| 三、 | 為落實上開規定,強化建教合作學校指派訪視機構教師有關知能,請貴校務必指派辦理建教合作之業務相關人員參加其中一場次,報名資訊如下: |
| | (一)研習日期: |
| | 1、第一場次: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星期二) |
| | 2、第二場次: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星期二) |
| | 3、第三場次: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星期二) |
| | (二)研習地點: |
| | 1、第一場次(北區):新北市能仁家商戒光大樓三樓會議室(231新北市新店區文中路53巷10號) |
| | 2、第二場次(中區):國教署五樓第五會議室。(413415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 | 3、第三場次(南區):國立臺南高商綜合大樓二樓第一會議室(702023臺南市南區健康路一段327號) |
| | (三)報名方式:請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http://www1.inservice.edu.tw/報名(全程參加研習人員給予6小時研習時數證明。) |
| | (四)聯絡人:臺南高商實習主任劉政嘉,電話:06-2617123 (分機811);就業組長翁肇偉,電話:06-2617123(分機813)。 |
| 四、 | 副本抄送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請協助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