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業經該部11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公告修正

一、 依教育部113年11月26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120439號函轉內政部11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3號函辦理。
二、 旨揭相關資訊請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https://pip.moi.gov.tw)或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租賃條例專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下載(已另同步公告於教育部賃居服務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