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山訓協會轉知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課程或活動如涉及山訓活動時,應聘請領有山訓證照之教練,於活動先行裝備檢查及技術與安全教育訓練,以確保學生安全

一、 依據台灣山訓協會112年11月20日山訓字第1121120001號函辦理。
二、 有鑑於學校辦理校外教學課程或活動,其內容如涉及吊橋垂降、高空繩索、溯溪等具有一定危險性山訓活動,應於事前確實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一)應安排至少兩位領有山訓證照之教練進行裝備檢查,以避免因教練一時疏忽造成遺憾。
   (二)活動應以學生「自由意願」為主,不得有強迫參加之情事。
   (三)事前應發放家長同意書明確告知山訓課程之「訓練內容」及「危險程度」,並取得其監護人同意始可讓學生參加。
三、 檢附經台灣山訓協會教育訓練及鑑定合格之各級教練名冊 (如附件),供各級學校聘請山訓教練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