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及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請依說明段辦理。Post category:學務處Post last modified:2025-02-21Post author:ntpehs015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不包括留遊學業務,又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其中課程活動應由遊學服務業者委託旅行社辦理,合先敘明。 辦理校內學生海外留遊學活動,務必尋求合格之留遊學服務業者辦理,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與保障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相關規範請依本署113年7月3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0086469號函(諒達)辦理。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由臺北市立松山高中倡議,社團法人臺灣國際文教創新交流協會與美國舊金山州立大學合辦「2025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TEAM& AI科學夏令營」,將於114年3月8日(六)下午2時舉辦線上說明會,鼓勵學生踴躍參加。下一篇文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預定於114年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案,詳如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