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教育部114年5月19日臺教資(六)字第1140052606號函辦理。 | |
二、 |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第26條第2項、第27條第2項、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及第44條第4項修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本次修正重點: | |
(一)增列N`-第三丁基-N-環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 -2,4-二胺(環丁烴)為關注化學物質,並訂定其管制濃度及運作方法。 | ||
(二)運作關注化學物質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相關事項。 | ||
三、 | 本次修正公告將於環境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公告周知,請協助轉知及宣導。若對於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環境部許子承承辦人員,電話:(02)23257399分機55328。 | |
四、 | 檢附教育部原函與其附件資料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