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4日臺教資(六)字第1132702288A號函辦理。 | |
二、 | 鑑於「禁水性物質」具有與水接觸能釋放出易燃氣體之特殊反應,與一般化學物質之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應變管理方式有所不同,為協助各級學校實驗室推動禁水性物質安全管理,爰教育部編訂本案指引,整理禁水性物質之安全、衛生與管理相關規定,供各級學校參考。 | |
三、 | 參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8條規定,運作禁水性物質場所,應選擇適當之滅火設備,例如:「乾粉滅火設備-碳酸鹽類」、「乾燥砂」或「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等。實驗室是否備有適當之滅火設備一節,亦請各級學校納入平時自我檢核項目。 | |
四、 | 本指引內容未規範或詳盡之處,仍回歸各主管機關之作用法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