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100479號函辦理。
二、 因應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4年1月24日公告「114年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報名」之「中高級」測驗變革,臺東縣政府於114年5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22561號函,檢送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合格證書之適用範圍說明」,就原住民族語中高級測驗涉及師資培育與教學之適用範圍計有3項,包括:
(一)原住民公費生畢業門檻條件。
(二)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招生報考資格。
(三)以原住民族語從事相關教學課程之師資。
三、 本次配合會銜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4年6月27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修正第3項適用範圍,增列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者,得於國民小學從事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學乙項,餘配合辦法酌作文字修正。
四、 檢附「中高級」合格證明書之適用範圍說明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