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園校性別事件之申復管道

一、對於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如有不服,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規定,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二、 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第8點規定,本校申復受理單位為校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