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園校性別事件之申復管道Post category:性別教育Post last modified:2024-05-23Post author:ntpehs029一、對於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如有不服,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規定,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二、 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第8點規定,本校申復受理單位為校長室。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本校校園性別事件申請/檢舉調查書(空白)請雙面列印使用下一篇文章行政院於本(113)年5月15日至6月30日辦理性平小學堂有獎徵答活動,宣導性別平等觀念,請師生踴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