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Post category:主計室 / 主計室最新公告Post last modified:2026-04-24Post author:主計室教育部108年11月29日臺教會(四)字第1080174550號函轉行政院修正旨揭要點第5點規定,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Post Views: 12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修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解釋彙編」,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