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廚工甄選(第2次)

一、依據國立東大學附屬體育高級中學伙食費經費辦理。

二、甄選名額:廚工全職2名,備取若干名。

三、聘用期間:自113年03月0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薪資:每月薪資

廚工全職薪資新臺幣27,470元整。

五、報名資格條件:性別不拘,凡中華民國國民(男性需役畢),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之一情事,並符合以下各款條件者。

(一)曾從事餐飲相關工作。

(二)餐飲相關科系尤佳。

(三)具中、西餐丙級以上專業證照者尤佳。

(四)錄取人員到職後,須繳交效期內六個月內公立醫院供膳人員體格檢查報告(※請於確定錄取報到後 10 天內繳交,未繳交者視為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五)能刻苦耐勞、誠實,衛生習慣良好,並具與人合作及高度配合意願者。

(六)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滅 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或犯罪前科者。

   7、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六、工作範圍:本校學生餐廳一二樓全棟(含一二樓廁所)、廚房設備、環境清潔衛生

  (一)協助每日三餐餐前食材準備。

  (二)供餐時段餐點分配

(三)負責工作區域器具及環境清洗消毒工作。

(四)負責使用設備器具管理及維護保養。

(五)辦理活動時,得依校方規劃,配合辦理餐點食材準備。

(六)不得抽菸、酗酒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七)工作人員服裝儀容須整齊、清潔,一律穿著防水圍裙,男著帽、女著髮網或頭巾(以不露髮為原則),不得赤足或穿拖鞋、涼鞋(如附表一)

  (八)寒暑假無供餐期間需進行本校餐廳一二樓全棟(含一二樓廁所)環境清潔  

      及消毒。

(九)其他相關事宜及校方交辦之相關事項。

七、工作時間:

(一)配合本機關上班時間為原則,每日工作時間以8小時計,週休二日。

  (二)上班時間如敘述:早午班(連續班) 06:00至14:30(含休息30分鐘)/午晚班

      (為二段班) 08:00-13:00及16:00-19:00。

  (三)服務時數每人每日服務總時數不得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每日不得超過8

      小時),早餐、午餐、晚餐之勞務時間(每班次需足4小時)。

(四)須配合機關特殊需求必需彈性調整上班時間,如於平日加班或例假日、國定假日上班,以補休方式辦理。

八、報名方式:

自即日起至113年02月16日(星期五) 17:00時止,請逕由本校網站下載報名資料,請應甄者自行下載,不另行發售。報名資料於前述期限內檢具相關證件影本,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校學務處(信封上請加註「廚師甄選」)。
本校網址:http://www.ntpehs.ttct.edu.tw/
本校地址:950臺東市體中路1號
連絡電話: 089-383629轉1115 徐先生。

九、應繳表件:

(一)報名表-附件2。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具中、西餐丙級以上專業證照影本(正、反面),無則免附。
(四)畢業證書。

(五)退伍令影本(無則免附)。
(六)如有相關工作經驗請出具工作證明影本。
(七)切結書-附件3。

十、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 時間:113年02月23日(星期五)11:00。
(二) 地點:本校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

十一、甄選方式:

(一)甄選報到時,請備齊國民身分證、畢業證書、中西餐丙級以上專業證照、經歷等證件正本(驗後發還)。

(二)甄選方式:以面試為主,依下列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繳交各項資料進行綜合評分: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等)。

 2.語言表達與反應能力(包括聲調、言辭、理解、應變、溝通能力等)。

 3.才識(包括專業知識、技術與經驗、問題判斷與分析、志趣、領導等)。

 4.特質(包括價值觀、自信、抗壓、企圖心等)。

(三)依總成績高低決定錄取順序。

十二、錄取公告:

(一)錄取名單於面試後三日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ntpehs.ttct.edu.tw/)。

(二)正取人員應於113年02月26日(星期一)12:00前至本校總務處持國民身分證辦理報到,逾時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於113年03月04日前繳交。

十三、任用:

(一)經甄選錄取人員,需俟簽奉核准後,再辦理報到事宜。

(二)聘約期間,管理單位每季辦理廚工工作考核,若人員有重大違紀得隨時解聘之。

十四、附則:應徵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除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則取消錄取資格。

十五、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