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著作權及比賽規則

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2年9月14日藝視字第1120002826號函辦理。
 二、請轉知所屬參賽學生及指導老師務必遵守參賽規定,落實正確智慧財產觀念與創作態度,請詳閱要點參賽規則,了解相關創作參賽責任,不得侵犯著作權或違反比賽規則。決賽相關注意事項,一併公告於比賽網站(https://web.arte.gov.tw/wap_nsac/),如有未盡事宜,悉依112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