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一、 | 依教育部112年6月29日臺教師(一)字第1120058817號函辦理。 | |
二、 | 112學年度如試辦部分類組決賽現場創作,其類組組別及簡章,擇期另行公告。 | |
三、 | 請加強宣導參賽學生及指導老師落實正確的智財觀念與創作態度,詳閱要點參賽規則,了解相關創作參賽責任,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或有臨摹、抄襲、代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等違反比賽規則之情事。 | |
四、 | 旨揭要點可逕自本館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官網(https://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最新消息或「實施要點」專區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