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

教育部108年11月29日臺教會(四)字第1080174550號函轉行政院修正旨揭要點第5點規定,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