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 一、 | 依據本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辦理。 |
| 二、 | 旨案重點摘錄如下: |
| | (一)實施對象:各國立中小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法務部矯正署轄屬矯正學校(國中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及獲薦派參與本署辦理現職教師輔導認證研習課程之教師,以下稱教師)。 |
| | (二)執行期程: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 |
| | (三)本計畫補助認證考試報名費場次如下,教師於112年度繳交報名費並完成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者,核予補助: |
| | 1、教育部112年度第1次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且限擇B卷或C卷應考,每師、每次新臺幣(以下同)250元。 |
| | 2、客家委員會112年度第1次中高級以上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每師、每次250元。 |
| | 3、國立成功大學2023年春季全民台語認證,且限擇「教育部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應考者,每師、每次2,800元。 |
| | (四)補助基準:全額補助。 |
| | (五)申請作業: |
| | 1、申請期限:112年7月31日前。 |
| | 2、檢附資料:貴校(署)於完成審查,及彙整並核算轄屬各校補助經費申請總額,檢附完成核章之補(捐)助經費申請表,以紙本依限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
| | 3、經費核定及撥付:經本署核定後,於112年撥付補助經費。 |
| | 4、計畫核結:請於112年10月31日前,檢附補(捐)助收支明細表函報本署辦理結報,倘有餘款請以匯款方式併同匯款證明全數繳回。 |
| | (六)申請原則:教師參加本計畫指定補助之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者,得向任職單位申請報名費。 |
| 三、 | 本計畫請貴校(署)依據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非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核結事宜。 |
| 四、 | 檢附補助計畫(含補(捐)助經費申請表及收支結算表-空白表格)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