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 一、 | 依據本署111年6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0904號函(諒達)續辦。 |
| 二、 | 為持續推動旨揭業務,本署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本署辦理相關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 | (一)教師資格: |
| |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12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 |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 |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 | (二)商借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
| |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 |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
| |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請貴校及貴局(府)函轉所屬學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旨揭期限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本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 四、 |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