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學年度(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平教育與輔導工作一案,延長公告日期至111年7月1日(星期五)

明: 
 一、依據本署111年6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0904號函(諒達)續辦。
 二、為持續推動旨揭業務,本署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本署辦理相關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12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貴校及貴局(府)函轉所屬學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旨揭期限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本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