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 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
| 二、 | 為辦理旨揭業務,本署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本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
| | (一)教師資格: |
| |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 |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 | 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 |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 | (二)商借期限: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
| | (三)服務地點:本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 |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工作。 |
| |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1年6月2日(星期四)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e-2134@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中課科商借教師」,本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 四、 | 檢附本署商借教師簡歷表格式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