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 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 二、 | 為辦理本署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本署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本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 | (一)教師資格: |
| |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 2、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 |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 |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 | (二)商借期限:111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
| | (三)服務地點:本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
| | (四)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為範疇。 |
| |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請貴局(府)函轉所屬學校及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111年5月27日(星期五)17:00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本署承辦人信箱,本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承辦人:林珮群,電子信箱:e-j196@mail.k12ea.gov.tw,連絡電話:(02)7736-7488。 |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