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62104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明:請落實調查語言選習,並督導學校依選習結果落實開課,且針對轉換語別之舊生,應提供申請機制;其新生調查表件,請參考本署公告之「本土語文/臺灣手語/新住民語選修課程調查表」進行語言選習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