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一、 | 依據國立屏東大學111年8月24日屏大師培字第1114100314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課程為提供符合該校所列學歷、語言認證及教學年資等條件之現職客家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選習,於修畢修畢國民小學教育專業課程至少36學分、專門課程至少10學分及加註本土語文專長課程(客語文)至少24學分」,且應參加客家委員會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由該校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 |
三、 | 請轉知並鼓勵所屬符合簡章招生對象條件人員報名課程;有關課程資訊請詳閱簡章或逕洽該校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組聯繫詢問:08-7663800 分機 22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