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一、 | 依據本署111年5月1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54984號函暨5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68613號函續辦。 | |
二、 | 本案係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及國立中小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為主要補助對象;惟倘為貴局(府、校)薦派參與之代理、代課教師並完成本署委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及國立中央大學辦理之現職教師語言能力輔導認證研習課程,其於完成閩南語或客語中高級能力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亦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 |
三、 | 旨案分2梯次核定補助,第1梯次至111年8月31日止、第2梯次至112年1月31日止,請貴局(府、校)依申請條件並於檢核確認後,依限將補助經費申請表函送本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