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11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5004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辦理,總學分數最低應修12學分,包含原住民族教育基礎與方法課程(最低應修學分數4學分)及原住民族教育實踐課程(最低應修學分數8學分),實際開設課程及學分數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 |
| 三、 | 本部將依調查需求及教師名單,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寒暑假或適宜時間規劃旨揭開班事宜。薦送資格如下: |
| |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具備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
| |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且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3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具備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 |
| | (三)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及原住民重點學校,請鼓勵所屬教師參與。 |
| 四、 | 檢送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及旨揭需求及薦送表各1份,請於111年11月21日(星期一)前函送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原住民族課程發展協作中心(總中心)本案需求及薦送表(請註明「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進修學分班」薦送需求案,若無薦送教師免函文),並回傳電子檔至Email:fanny@mail.ntcu.edu.tw,電子檔名稱請註明學校及「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進修學分班」薦送需求案。(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承辦人:高助理淑芬,連絡電話:04-2218-3658) |
| 五、 | 本案副知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原住民族課程發展協作中心(總中心)協助彙整需求及薦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