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福部公告「桃園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防疫強化措施」,自本年10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6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135534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函文影本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