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福部公告「桃園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防疫強化措施」,自本年10月1日起停止適用】Post category:2022年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 / 學務處Post last modified:2021-10-08Post author:生輔組長 余冉迪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6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135534號函辦理。二、檢附教育部函文影本1份(如附件)。教育部函下載Tags: 衛生組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衛福部公告:0921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下一篇文章【轉知指揮中心國際港埠入境人員之COVID-19抗原快篩措施,自110年10月4日零時起,由檢疫期間第10至12天調整至檢疫期滿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6至7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