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1019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26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144356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指揮中心陸續放寬外出佩戴口罩措施,爰調整暫免佩戴口罩之依循原則,另並補充「有相關症狀」仍應佩戴口罩之規定,以兼顧風險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