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0823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一、依教育部110年8月31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115168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內容已修正集會人數上限放寬為室內80人,室外300人,若超額則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防疫計畫;超出人數上限之集會活動,主辦方需提報相關防疫計畫,並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疫情狀況及風險狀況評估審核通過者,不受本公告人數限制。